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研究所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管理工作,防止實驗室危險廢物污染危害環(huán)境,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全體職工學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huán)境防治辦法》《湖南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環(huán)境管理指南》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研究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在科學研究中開展的添加試驗、檢測實驗等過程中產生的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huán)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物質,包括在科研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危險性的廢液、固體廢物、過期化學藥品、廢棄化學藥品容器等以及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廢物特性的廢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研究所各種活動中產生危險廢物的部門及個人。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處置流程
第四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研究所危險廢物處置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ㄒ唬┙M織制定相關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開展相關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組織落實研究所危險廢物收集、存放場所和提供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各類張貼標志等相應設施,定期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組織全所危險廢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進行處置;
?。ㄋ模┍O(jiān)督檢查危險廢物安全管理及制度落實情況。
第五條 研究中心、臺站、公共技術中心等部門是危險廢物的直接產生單位,每個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芈鋵崌液脱芯克挠嘘P規(guī)定,并做好本部門危險廢物臺賬;
?。ǘ┌匆?guī)定落實本部門危險廢物的收集、暫存區(qū)域和相應保障措施;
?。ㄈ┌匆?guī)定負責本部門危險廢物的收集、暫存和移送至研究所暫存間等工作,并定期開展自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六條 科研危險廢物的處置流程為:產生危廢→分類收集→暫存室集中暫存→統一清運處置。
第三章 危險廢物源的環(huán)??刂?nbsp;
第七條 為減少對環(huán)境的污染,科研過程中應當遵循減少危險廢物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險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危險廢物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
第八條 提倡少做或不做可能產生危險廢物的添加試驗,盡可能的采用自然樣品開展研究;提倡檢測實驗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試劑,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試劑;采用試劑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實驗方法和設備;應盡可能減少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類收集和處理,以降低其危險性。
第九條 不常用的危險化學試劑,應按實際用量購買,盡可能減少因危險化學試劑剩余或久置失效所產生的危險廢物。若使用量遠遠低于最小購買單位,由公共技術中心統一購買,按使用量領用,剩余部分留存公共技術中心。
實驗室中有害的試劑及實驗后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存放與保管以免發(fā)生交叉污染和誤用。
第十條 各部門應重視和加強對有關科研人員、工作人員等的繼續(xù)教育和培訓,指導教師必須對開展實驗的學生進行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教育,提出具體要求,減少科研工作中危險廢物的產生。
第四章 危險廢物的分類收集
第十一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工作區(qū)域內應設置相對獨立的危險廢物收集區(qū),應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遠離火源。危險廢物收集區(qū)應張貼相關規(guī)章制度和注意事項、懸掛“科研危險廢物產生登記臺帳”,區(qū)內放置專業(yè)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張貼相應標簽且不可為敞口容器。不得將危險廢物存放于試驗微區(qū)、實驗室走廊、樓梯轉角等公共區(qū)域。
第十二條 各實驗室應根據危險廢物的類別及特性分類收集及存放,收集容器上必須粘貼危險廢物標簽,明顯標示危險廢物的化學名稱(主要成分)、危險特性、實驗室名稱及房號、聯系人及電話等信息,并保持清晰可見。各類危險廢物存放應符合要求:
(一)化學類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其化學性質和危險程度進行分類收集,使用專業(yè)廢液桶盛裝,桶內要留至少10%空間,嚴禁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裝;
?。ǘ┥镱愇kU廢物應按照類別分別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等專用包裝物、容器內。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廢棄物必須經過滅菌減毒處理后方可收集暫存,并按國家規(guī)定要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說明;
?。ㄈ┚哂袆《尽⒎派?、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質的危險廢物需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進行特別處理,在暫存過程中要同一般危險廢物區(qū)分并單獨保管;
?。ㄋ模┙佑|危險廢物的實驗器皿、包裝物等,必須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為他用或廢棄。劇毒品包裝及棄用工具必須統一存放、處理,不得亂扔亂放或作他用。
第十三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隨意傾倒,嚴禁將無毒無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與危險廢物混合收集。
第五章 危險廢物的暫存
第十四條 研究所統一設立符合安全與環(huán)保要求的專門暫存危險廢物的暫存室,并安排專人管理。
?。ㄒ唬捍媸覒3滞L,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遠離火源,并建立相應的防護設施,防止被盜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暫存室外部應醒目張貼危險廢物標志、室內張貼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ǘ捍媸覍9苋藛T應做好危險廢物暫存臺賬,明確暫存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及來源,并負責與后勤部門溝通協調,及時聯系危廢處理公司對研究所的危險廢物進行清運處置。
第十五條 各部門不得長期存放危險廢物,收集的危險廢物裝滿容器后應及時送至研究所指定的危險廢物暫存間統一存放,同時報送危險廢物檔案信息(含產廢實驗室名稱、產廢日期、危險廢物名稱、類別、數量等信息)。
第六章 危險廢物的處置
第十六條 研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由綜合辦公室聯系有資質的專業(yè)公司統一處置。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部門及個人將危險廢物委托給不具備資質的機構或企業(yè)進行收集、貯存、利用及處置等。
第十八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費用由研究所統一支付。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對于違反本辦法造成環(huán)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國家相關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