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2023-05-10      】

 ?。?022年4月11日校長辦公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國家相關文件,以及《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條例》,結(jié)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依據(jù)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授權,中國科學院大學(以下簡稱“國科大”)按學科門類或?qū)I(yè)學位類別以及專業(yè),向符合條件的學位申請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國科大按照國家招生計劃錄取的、在國科大校部各院系攻讀學士學位的本科生和在中國科學院所屬各研究院、所、臺、站、中心以及在國科大校部各院系等單位(以下簡稱“培養(yǎng)單位”)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博士生”)的學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學位授予工作。

  第四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法律、法規(guī),具有愛國主義精神、社會責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科學精神,并具有規(guī)定的學術水平的學位申請人,可按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向國科大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五條 國科大及各培養(yǎng)單位在受理學位申請人提出的學位申請后,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同學位。參與經(jīng)審批并在國科大有關部門備案的我校與境外大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項目的學生,按照聯(lián)合培養(yǎng)協(xié)議內(nèi)容進行相應申請。

  第六條 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組織專人對學位申請人的思想政治表現(xiàn)進行審核,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前,應取得的科研成果(如發(fā)表論文、專利、專著、經(jīng)評定的其他科研成果等)的要求,由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定。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jù)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要求,結(jié)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guī)定,并報國科大學位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凡申請國科大學位的學生,其申請學位的有效科研成果(專利及獎項除外)必須署名“中國科學院大學”(英文名稱: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否則不受理其學位申請。署名標注順序由其導師決定。專利、獎項及2017年2月23日之前已獲得的科研成果在學生申請學位時由各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認定。

  第二章 學士學位

  第九條 學士學位申請人,在校期間完成培養(yǎng)方案的各項要求,經(jīng)審核準予畢業(yè),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申請學士學位:

 ?。ㄒ唬┹^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ǘ┚哂袕氖驴茖W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條 本科畢業(yè)生申請學士學位的資格審查,由各相關學院和本科部負責。各相關學院負責審查其課程學習成績,本科部復核培養(yǎng)方案完成情況,審定畢業(yè)鑒定材料,確定擬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提交相關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章 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必須完成本學科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課程學習、必修環(huán)節(jié)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申請碩士學位:

 ?。ㄒ唬┰诒鹃T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先進技術方法和手段;

 ?。ǘ┚哂袕氖驴茖W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條 碩士學位的課程學習要求:

 ?。ㄒ唬R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ǘ┗A理論課和專業(yè)課: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ㄈ┩鈬Z:一門,要求能夠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般水平的聽說和寫作能力。

  第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ㄒ唬┓仙鲜鲑Y格要求的碩士學位申請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向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 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2. 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guī)范指導意見》或相關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定的學位論文撰寫具體要求的學位論文,提交份數(shù)由培養(yǎng)單位確定,應附電子版;

  3. 已正式發(fā)表的學術論文抽印本、接受發(fā)表(有導師簽字認可的正式錄用函)的學術論文復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相關學術成果證明材料;

  4. 學位論文中文和英文摘要。

 ?。ǘ┡囵B(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學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ㄒ唬┥暾埓T士學位的學位論文原則上實行盲審,可盲審與常規(guī)評閱等其他評閱方式相結(jié)合,具體方式由培養(yǎng)單位確定并統(tǒng)一組織實施,學位論文評閱人的組成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評閱人。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對可否組織論文答辯提出明確的意見,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ǘ┐T士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兩位同行專家評閱,評閱人應為具有高級(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或具有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專家。其中,同等學力碩士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三位同行專家評閱,且應包含非本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專家;碩士專業(yè)學位論文評閱人中應包含來自行業(yè)、企業(yè)的專家。

  (三)學位論文評閱過程中,如有一位評閱人不同意答辯,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再增聘兩位評閱人進行評閱。累計有兩位及以上評閱人不同意答辯者,不予進入答辯環(huán)節(jié),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本細則施行后組織的答辯,答辯人的導師不可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至少三位同行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成員應為具有高級(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或具有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專家,成員一般應包含本單位專家及外單位專家。其中,同等學力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至少五位同行專家組成,且應包含非本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專家;碩士專業(yè)學位應包含來自行業(yè)、企業(yè)的專家。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經(jīng)答辯委員會成員過半數(shù)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內(nèi)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若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重新舉行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四章 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博士學位申請人必須完成本學科專業(yè)博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課程學習、必修環(huán)節(jié)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申請博士學位:

 ?。ㄒ唬┰诒鹃T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ǘ┚哂歇毩氖驴茖W研究工作的能力;

 ?。ㄈ┰诳茖W或?qū)iT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

  第十七條 博士學位的課程學習要求:

  (一)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二)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三)外國語:應至少掌握一門,第一外國語要求能夠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聽說和寫作能力。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ㄒ唬┓仙鲜鲑Y格要求的博士學位申請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向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 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2. 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guī)范指導意見》或相關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定的學位論文撰寫具體要求的學位論文,提交份數(shù)由培養(yǎng)單位確定,應附電子版;

  3. 已正式發(fā)表的學術論文抽印本、接受發(fā)表(有導師簽字認可的正式錄用函)的學術論文復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相關學術成果證明材料;

  4. 學位論文中文和英文摘要。

  (二)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學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

  (一)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原則上實行盲審,可盲審與常規(guī)評閱等其他評閱方式相結(jié)合,具體方式由培養(yǎng)單位確定并統(tǒng)一組織實施,學位論文評閱人的組成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評閱人。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對可否組織論文答辯提出明確的意見,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ǘ┎┦繉W位論文應聘請至少三位同行專家評閱,評閱人應為具有正高級(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專家,成員中應包含外單位專家。其中,同等學力博士學位論文應聘請至少五位同行專家作為論文評閱人,且應包含至少三位非本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專家;博士專業(yè)學位論文評閱人中應包含來自行業(yè)、企業(yè)的專家。

  (三)學位論文評閱過程中,如有一位評閱人不同意答辯,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再增聘兩位評閱人進行評閱。累計有兩位及以上評閱人不同意答辯者,不予進入答辯環(huán)節(jié),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第二十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本細則施行后組織的答辯,答辯人的導師不可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至少五位同行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成員應為具有正高級(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同行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成員中博士生指導教師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應包含本單位專家及至少兩位外單位的專家。其中,同等學力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至少七位同行專家組成,且應包含至少兩位非本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專家;博士專業(yè)學位應包含至少兩位來自行業(yè)、企業(yè)的專家。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經(jīng)答辯委員會成員過半數(shù)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兩年內(nèi)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若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重新舉行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五章 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第二十一條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名。答辯委員會秘書應由責任心強、工作認真并具有研究生學歷的相關人員或在學高年級研究生擔任。答辯委員會秘書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答辯委員的提問、答辯人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做客觀、詳細的記錄。答辯委員會秘書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除有保密要求外,學位論文答辯一般應按程序公開舉行。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應授權相關人員介紹答辯委員會人員組成情況,交由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議。答辯會議程為: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開會;

  (二)學位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

  (三)答辯委員會成員和參會人員提問,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

 ?。ㄋ模W位申請人答辯結(jié)束后,學位申請人的導師可就學位論文及答辯中提出的問題作補充說明;

 ?。ㄎ澹┐疝q會休會,學位申請人及參會人員退場;

 ?。┐疝q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教育管理人員可列席。其議程如下:

  1. 學位申請人導師向答辯委員會介紹學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學習成績、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2. 答辯委員會結(jié)合論文評閱人對學位論文的評閱意見、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評議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是否達到所申請學位要求的學術水平;

  3. 答辯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議授予學位申請人相應學位的決議;

  4. 答辯委員會成員填寫論文答辯情況和學位授予決議書,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在學位授予決議書上簽署姓名。

 ?。ㄆ撸┐疝q會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學位申請人發(fā)言,答辯會結(jié)束。

  第二十三條 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全程出席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議,按相應程序履行職責。

  第六章 碩博連讀研究生、直博生申請碩士學位

  第二十四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轉(zhuǎn)博兩年后,直博生入學四年后如確屬達不到博士研究生培養(yǎng)要求,無法在最長修讀年限內(nèi)完成博士學位論文,本人可申請終止博士研究生培養(yǎng)計劃,經(jīng)導師同意,報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后,按照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的具體要求申請碩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博士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論文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可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申請人須重新按照申請碩士學位的要求,提交碩士學位論文和相關申請材料,報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若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已做出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的決議,申請人已獲得博士畢業(yè)證書,則不能再申請碩士學位。

  第七章 學位初審

  第二十七條 培養(yǎng)單位教育管理部門將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的下列材料提交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

  (一)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二)學位論文評閱書;

 ?。ㄈ┱撐拇疝q情況和學位授予決議書;

 ?。ㄋ模W位論文及論文摘要。

  第二十八條 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同意授予相應學位進行表決,經(jīng)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同意,做出擬授予相應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九條 培養(yǎng)單位教育管理部門應按規(guī)定時間,將加蓋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公章的擬授予學位人員名單及其學位電子信息報送至國科大學位辦公室。

  第八章 學位授予

  第三十條 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審核本科部上報的相應學科擬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負責審核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上報的相應學科擬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負責審議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上報的相應學科擬授予博士學位、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擬授予碩士、博士學位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同意授予相應學位進行表決,經(jīng)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同意,提出本學科群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授予名單。

  第三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核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授予名單,做出是否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jīng)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國科大學位辦公室負責將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同時,還應向國科大圖書館提交獲碩士、博士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附電子版)。

  第三十二條 學位獲得者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發(fā)文公布。學位授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做出同意授予學位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 緩議學位申請

  (一)緩議學位是指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一致意見,對學位申請人做出暫緩學位申請的決議,并在緩議決議書中將緩議理由詳細說明。

  (二)博士學位最長緩議期限兩年,碩士學位最長緩議期限一年,按自然年度計。緩議人員在最長緩議期限內(nèi)可再次提出學位申請,再次申請學位僅限一次,逾期按自動放棄處理。

  (三)根據(jù)緩議決議要求須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者,應按學位申請及審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辦理。

 ?。ㄋ模┡囵B(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經(jīng)過緩議再次申請學位者,須按緩議決議的要求進行逐項重點審核,經(jīng)不記名投票表決,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四條 撤銷學位

 ?。ㄒ唬τ谝呀?jīng)授予學位人員,如發(fā)現(xiàn)屬違反國家招生規(guī)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或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或在學位申請時確有不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guī)定者,經(jīng)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不記名投票表決,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同意,可做出撤銷學位決議。

 ?。ǘ┬W位評定委員會為撤銷學位的最終裁決機構(gòu)。對被撤銷的學位,學校注銷其學位信息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其學位證書無效。

 ?。ㄈ┰谧龀龀蜂N學位的決定之前,當事人應被告知可能出現(xiàn)的處理結(jié)果,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ㄋ模┏蜂N學位決定的文件應當由當事人所在培養(yǎng)單位直接送達當事人,由本人簽收。拒絕簽收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收的、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郵件方式送達,或通過學校網(wǎng)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五條 學位授予異議事項的處理

  (一)對學位授予的過程和結(jié)果有異議者,可在學位授予決定做出的三個月內(nèi)申訴,逾期不再受理;申訴須以實名方式書面提出,匿名申訴不予受理。

  (二)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秘書處作為受理異議事宜的日常辦事機構(gòu),須在接到申訴10個工作日內(nèi),報相應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jù)問題的性質(zhì)和嚴重程度,成立專家調(diào)查組進行調(diào)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相應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在做出處理決定的30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方式逐級反饋至申訴人。

 ?。ㄈ┥暝V人如對處理結(jié)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書面處理決定的30個工作日內(nèi),向上一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人提交時間超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時間,則提交下一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查。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認定后的結(jié)論不再復議。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

  第九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三十六條 對于國內(nèi)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由培養(yǎng)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或?qū)W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授予國科大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七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及港澳臺人員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國科大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校發(fā)學位字〔2013〕22號)、《中國科學院大學關于發(fā)布學生科研成果署名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校發(fā)學位字〔2017〕23號)及《中國科學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管理辦法(暫行)》(校發(fā)學位字〔2018〕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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